保健新知

2018-06-25

販售國外食品恐觸法!

販售國外食品恐觸法!

 

    暑假期間計畫出國旅遊,想帶一點伴手禮或幫親友代購當地名產,常有人一不小心就採買過量,自己吃不完,只好把多餘產品上網拍賣販售。對此,食藥署及地方政府衛生局常接獲民眾檢舉,或是主動監控,查獲民眾在網路販售未經輸入查驗的食品。別以為上網賣未經輸入查驗的食品沒什麼大不了,小心!此舉恐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
 
第二張圖
    民眾自國外購買攜入供個人自用的食品,若:一、其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二、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者,依規定得無須向食藥署辦理申報。所謂「自用」是指旅客攜入物品爲本人自用或饋贈親友而非爲販售牟利或收取帶工費等。輸入一般食品倘超過規定數量,需依法向食藥署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而輸入膠囊錠狀食品供個人自用,超過上述數量的部分只能退運或銷毀,請您在訂購前一定要特別留意數量限制喔!
    食藥署呼籲民眾,請勿違法販售未經查驗許可之食品,也不要購買無中文標示的非法食品。販賣行為人無論是自行帶入國內或以郵購、代購方式,或透過網路購買而有銷售時,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不論販賣數量多寡,將依違反食安法第30條第1項,處販賣人新臺幣3到300萬元之罰鍰。
    想要享受快樂旅遊並開心購物,回國前一定要留意檢視購買的食品重量與金額喔!以免在通關時不慎觸法,影響度假的好心情。


原文引用自:藥物食品安全週報



正確用藥「五原則」   |   回上頁